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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文明、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连州市西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期间,在对连州市西江镇的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连州市西江镇主管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为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矿区老板黄*开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黄*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

2、2011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杜某某在连州市西江镇主管矿山安全生产和炸药审批工作过程中,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连州市西江镇大岭谷车路面石场和横**石矿老板韦*生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3、2011年和2012年,被告人杜某某在连州市西江镇主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期间,为连州市西江镇三块田矿区1号矿口老板张**在矿口开工和平时的工作中提供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张**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4、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连州市西江镇主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西江镇三块田矿区11号矿口老板梁*初协调解决矿山矛盾纠纷等相关问题过程中,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梁*初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办案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了受贿款项4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1、书证:(1)连**组织部连组(2006)38号、连组干(2006)47号、连组(2011)15号、连组干(2011)56号、连组干(2013)39号干部职务任免文件;(2)中共**镇委员会西**(2010)7号、西**(2011)22号、西**(2012)4号、西**(2013)8号、西**(2013)17号、西**(2013)40号干部职务任免及工作分工文件;(3)人口信息查询表;(4)到案经过;(5)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及暂时扣押款的情况说明;(6)行贿人及其单位资料;2、证人黄*开、韦**、张**、梁*初、梁*林、陈**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自我交代材料;4、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受贿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被起诉前,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受贿所得款,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杜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杜某某向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退出的受贿款49000元,予以没收,由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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