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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1月1日起和鹿寨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鹿寨县公安局巡防队队员,后鹿寨县公安局将张*甲安排在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日常工作内容为协助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打击黄赌毒,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保卫工作。2014年7月23日,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组织到鹿寨县平山镇查处赌博案件,该次行动由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宋*组织指挥,当天宋*和民警朱*带领8名巡防队员(分别为张*甲、张*乙、潘**、徐*、韦*、李*、李*、潘**)到平山镇屯秋大队板塘屯附近的一个赌场,在缉赌现场追缉涉赌人员时,巡防队员张*甲违反纪律,在单独追缉涉赌人员过程中分别向涉赌人员陈某某收受人民币1000元、向一名女子(未核实身份)收受人民币200元,另向涉赌人员覃*收受人民币30000元,收到上述财物后张*甲私自放走了该3名涉赌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2年1月1日起与鹿寨县公安局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民警查处黄、赌、毒案件,开展治安执勤、治安防范管理等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止。2014年7月23日,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组织到鹿寨县平山镇查处赌博案件,该次行动由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宋*组织指挥,当天宋*和民警朱*带领8名巡防队员(分别为张*甲、张*乙、潘**、徐*、韦*、李*、李*、潘**)到平山镇屯秋大队板塘屯附近的一个赌场,在缉赌现场追缉涉赌人员时,张*甲在单独追缉涉赌人员过程中分别收受涉赌人员陈某某及一名女子(身份不详)人民币1000元、200元;另收受涉赌人员覃*人民币30000元,收到上述财物后张*甲私自放走了该3名涉赌人员。

另查明,2014年7月28日,覃*到鹿寨县公安局报称其于2014年7月23日下午在鹿寨县平山镇屯秋大队板塘屯欲参赌时听讲公安抓赌遂逃跑,途中被一名男子问要30000元后得以脱身。鹿寨县公安局于同日以覃*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当天对张*甲进行传唤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鹿寨县公安局从张*甲处扣押人民币16300元,张*甲的亲属代赔人民币18000元,鹿寨县公安局于当日将人民币30000元发还给覃*,覃*出具谅解书。2014年8月6日,鹿寨县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为由移送鹿寨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卷宗一册,讯问张*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六张,现金人民币4300元(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该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即立案决定书、鹿寨县公安局与张*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巡防队员工资表、对巡防队员管理文件、工作职责证明、张*甲农行账户信息及流水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赔偿凭据、谅解书等,证人宋*、朱*、徐*、韦*、李*、潘**、张*乙、潘**、覃*的证言,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覃*、陈某某辨认张*甲的笔录及照片、陈某某辨认覃*的笔录及照片、讯问光碟十五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系鹿寨县公安局巡防队队员,被安排在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在民警带领下,协助民警查处黄、赌、毒案件,开展治安执勤、治安防范管理等工作,其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张*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1200元,公诉机关指控张*甲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甲通过其亲属将赃款全部退赔,可以视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31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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