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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沈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桂市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阳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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