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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涉案赃款17.3万元,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于竞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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