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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钟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2.95分。该犯于2015年8月26日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董**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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