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蒋**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蒋**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