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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林*犯罪所获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元以予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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