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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桓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桓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黄*桓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黄*桓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桓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3)上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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