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环**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环**限公司已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浙江环**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环**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