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卷图书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第三人山东世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天**公司、天**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8月14日,本院依法追加世纪金榜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14年11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天**公司、天**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诉称: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于2012年7月进驻两被告开设的网上商城(现名为天猫),店名为万卷图书专营店,主营产品为图书。2012年12月24日,两被告以收到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投诉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的《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复习方略》为盗版图书为由,作出了扣取20000元保证金,冻结80000元保证金及关闭万卷图书专营店的处罚决定。经查,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曾委托律师高翔以买家“高方_cq_33”的身份通知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不得在网上销售其系列图书,并要追究串货代理商的责任,同时向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发出《法务函》和《承诺书》,要求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不得经营其系列图书等。迫于在天猫经营的压力,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按照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要求立即删除了店铺内相关宝贝。后该买家“高方_cq_33”以鉴定为由向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购买了《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复习方略》一书,随后即以该书为盗版书向天猫投诉,两被告即作出了上述处罚。在天猫网的网络销售平台,屡次发生同行业竞争者或者品牌持有商,为了维护网络销售价格以及经营者的独占地位,利用《天猫规则》中关于售假的严厉处罚规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包括采用诬陷等手段以达到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是一家在同行业中经营颇具规模,合法经营的正规公司,购进的该系列图书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且经过严格检查,不存在盗版书的可能。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采取上述诸多手段的最终目的就是迫使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不得销售该系列图书,而不是打击销售盗版图书。两被告未对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投诉作任何审查,就擅自关闭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店铺,导致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蒙受了租金、员工工资、库存积压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退还保证金20000元至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支付宝保证金账户,并重新开通万卷图书专营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赔偿其因关闭店铺的损失229031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两被告及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承担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该项请求已当庭撤回)。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天**公司辩称:一、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在线签订的《天猫服务协议》及各类规则系双方真实之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二、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违反《天猫服务协议》约定出售盗版图书,两被告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解除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协议,并关闭其店铺等。三、本案是涉案图书的权利人,向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网店购买了涉案图书后,投诉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出售盗版图书,两被告已通知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提交相关合法来源的证据,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四、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赔偿其关闭店铺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述称:1、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2、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实质是处于鉴定人或证人的地位,到庭以证实涉案图书为盗版,而不应处于被告的地位来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不是技术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赔偿关闭店铺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4、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作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和总发行人,受出版社委托有权利对是否盗版进行认定,及授权他人发行涉案图书。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发行涉案图书,侵犯了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著作发行权,其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5、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是基于淘宝账户“高方_cq_33”的请求,认定涉案图书盗版的事实,并无不当。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并未向两被告举报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店铺被关闭与其无关,故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依据。6、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已过举证期限,依法应予驳回。7、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图书无论何种渠道销售,其均有获利。其不可能将正版图书鉴定为盗版,来打击自己的市场,这不符合常理。8、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没有合法来源,虽然其提交了当当网的发票,但存在时间错位,不可能先销售后进货。9、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只是被关闭了网店,并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有任何损失。其完全可以由其他途径销售图书,且如其所称,系销售一本进购一本,何来库存一说,另外租金等这些都不能成为其损失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邮件的照片附图书两本。

证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销售的图书和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所销售的一致。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证明:被告天**公司扣取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20000元。

3、当当网信息技术(天**限公司发票。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进货的合法来源。

4、发票说明。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从当当网进货的详情。

5、法务函。

证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曾要求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不得在淘宝网销售涉案图书。

6、站内信。

证明:投诉人是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

7、天猫服务协议。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与两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8、世纪金榜书城首页截图。

证明:世纪金榜公司的网络商城。

9、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在当当网购买图书的详细截图。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购买涉案图书的合法渠道。

10、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法务的旺旺聊天记录。

证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出具虚假的盗版鉴定书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11、光盘附打印件。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网店被关闭前每月的销售详细情况及收入明细。

12、支付宝账目汇总查询。

证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财务账目。

13、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营业收入计算表。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最近一年的收入为1145156元。

14、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发货情况说明》及淘宝网页截屏打印件(庭后补充提交)。

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发货流程。

本院查明

经质证,两被告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证据1,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应提交该照片上的实物,即使有实物,也是在两被告通知其售假之后所购买,不能证明其销售的系正版图书;证据2,无异议;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具关联性;证据5,真实性不能确认;证据6、7、8,无异议;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10,系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确认聊天的相对方能代表著作权利人;证据11-13,均为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4,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与事实不符。

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两本图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经目测为正版,但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照片与两本图书有关联,更不能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为正版;证据2,与我公司无关;证据3,发票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与证据3无法关联,从时间上显示,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发售图书在先,而其向当当网购书在后,不符合常理;证据5,不是原件,真实性不认可,我公司没有发过此函件,此函件上的盖章也非我公司公章;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我公司确实进行过鉴定,但未投诉;证据7,无异议;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据9,为打印件,形成、取得时间均不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从当当网购买图书,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证据10,没有关联性;证据11-13,质证意见与两被告相同;证据14,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公司、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9246号公证书(天猫服务协议、淘宝规则)。

证明:两被告有权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如商家售假,两被告有权按协议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2、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入驻资料。

证明:两被告在商家入驻时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3、涉案商品CRM系统详情。

证明:涉案商品在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店铺中发布信息及投诉人购买记录。

4、权利人投诉记录。

证明:权利人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店铺中的涉案商品的投诉记录。

5、营业执照及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

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6、侵权投诉承诺函。

证明:投诉人对其侵权投诉的承诺。

7、鉴定证明。

证明: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的鉴定情况。

8、涉案商品处罚记录。

证明:两被告对涉案商品的处罚情况。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不认可,某些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11条D款,侵犯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财产权,分则第三、四章有违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两被告不能代替工商部门进行处罚,约定的保证金作违约金过高;证据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其上显示收货人是“高翔”;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因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的相关商品价格较低,故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诬赖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盗版书,目的是阻止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在天猫网销售其商品;证据5、6、7,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虚假鉴定,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保留对其起诉的权利;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两被告仅凭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鉴定就作出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未尽到核实义务。

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无异议,该证据证明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发货时间;证据4、5,无异议,我公司当时只是向“赵**”提供过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公司不知情,是“赵**”所投诉;证据7,无异议;证据8,无异议,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是因为没有遵守淘宝规则而受到处罚,其损害后果与投诉人及我公司没有直接关联。

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提交说明一份,证明涉案图书的著作权、独家发行权都归其所有。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对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提交的说明质证认为,该说明出具的时间在2014年9月12日,即便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有全国的独家发行权,但授权时间不明,纯粹是为应诉准备,应以授权文件为准。

两被告对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提交的说明表示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提交的证据1,只能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提交的该两本《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复习方略》为正版,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即是正版,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证据2的真实性,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仅能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确实从当当网购买若干图书的事实,但该发票开具时间在2013年5月6日,且具体书名不详,而涉案图书从两被告提交的CRM系统详情单上反映,下单、发货时间均在2012年11月9日,订单完成时间在同年11月22日,时间相差甚远,故不予认定;证据4的形式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仅能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曾从当当网购买图书(订单号:5194231265)的事实,虽然其中包括书名为2013最新版高中全程复习方略—数学(必考-选考RJ理科)B11-A-Y理(理科、人教A版、广东专用)图书一本,但此订单货物系发往廊坊市,货物签收时间亦在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发货时间之后,不能对应,即便如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所述显示的发货时间只是做发货的准备,并非实际将货物交付快递公司的时间,但对于其销售的涉案图书就是向当当网购买的该书,仅凭该证据亦无法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未出示原件,不予确认;证据6、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7,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证据9,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显示的内容即便能与证据4相印证,亦只能证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曾向当当网购买图书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不予认定;证据10,即便该旺旺聊天记录为真实,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据此的主张,亦无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

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格式条款,有违公平等,本院认为,该些协议条款是针对不特定网络用户,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纵观协议内容并不存在免除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方责任、排除原告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定;证据2-6、8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两被告出示了该鉴定证明的原件,结合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当庭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提交的说明,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涉案正版图书由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发行,以及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有权自该图书发行后对盗版图书作出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2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图书、报刊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音像制品的零售、租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于2012年7月入驻**猫商城,并与两被告签订了《**猫服务协议》,店铺名为“万卷图书专营店”。《**猫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猫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浙江**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其中,一、协议内容及生效(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猫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商户在使用**猫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猫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猫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淘宝服务协议》、《线上支付服务协议》、《集分宝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猫的规则和流程。(十七)其承诺接受**猫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猫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猫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十八)其承诺接受**猫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其承诺对**猫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六、消费者保障(二)消费者保障责任及处理1.先行赔付:指商户与**猫网络平台交易中的买家通过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后,如因商户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承诺义务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猫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和规则判定商户是否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猫相关规则以及《**猫服务协议》的规定履行赔付义务。如是,则**猫有权通知支**公司自商户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款项,或使用**猫消费者保障基金赔付给买家;十一、保证金(二)保证金及其管理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除保证金的冻结外,**猫还有权按以下方式向支**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2)**猫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B.如商户违反**猫规则,且根据规则规定应当向**猫和/或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商户同意**猫根据规则直接通知支**公司划扣商户保证金。4.如商户违反本协议、**猫相关规则导致**猫使用“**猫消费者保障基金”向消费者赔偿或补偿的,则商户根据**猫相关规则向**猫支付的违约金应当优先弥补**猫使用“**猫消费者保障基金”的损失;十三、协议的终止(三)**猫单方解除权:如商户违反**猫的任何规则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猫都有权立刻终止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商户进行处罚。如商户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版权)的商品、外贸商品,二手商品,或第三方多次投诉其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则**猫除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外,还有权自商户支付宝账户全额划扣其所有保证金,作为商户的违约金。另,两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淘宝规则》分则第二篇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约定:“出售假冒商品,每次扣48分。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卖家,tmall.com(**猫)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约定:“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48分的,对商家做清退处理,查封账户并扣除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该保证金是指商家入驻tmall.com**猫时缴纳的保证金额度)”。

CRM系统订单详情显示:订单编号为170522503519514,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卖家为“万卷图书专营店”,买家为“高方_cq_33”,订单创建时间及支付完成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发货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订单完成时间为2012年11月22日,单价53.35元,商品名称为“【正版现货】2013最新版高中全程复习方略—数学(必考选考RJ)”,数量为1件,收货人为高*律师,收货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96号1309房间山东世**有限公司法务部,收货人电话为0531-88290225;在买家收货物流信息中显示买家留言:购买鉴定、依法起诉、从速发货;在对万卷图书专营店的投诉信息中显示:投诉内容为经出版公司鉴定,所购图书属于盗版,盗版图书,出版公司有权没收存档,买家已经停止侵权,退款即可。其中的留言信息显示:“被投诉方(卖家)万卷图书专营店的留言,创建时间:2012年11月29日,此书是福**版社出版的,与山东世纪金榜无任何关系”;“投诉方(买家)高方_cq_33的留言,创建时间:2012年12月1日,第一该卖家称:此书是福**版社出版的,与山东世纪金榜无任何关系,非常无知可笑!福**版社出版的高中全程复习方略知识产权属于山东世**有限公司,淘宝知识产权平台序列号35348,请小*登陆审核查验,该卖家无权查看”。2012年12月25日淘宝客服留言:卖家已经同意此维权申请并已退款买家,请双方及时查看支付宝账户收支明细,感谢对天猫的支持。同日,该笔订单完成了“不退货只退款”的处理。

2012年11月20日,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载明:买家会员名“高**cq_33”,卖家会员名“万卷图书专营店”,单位“西安**限公司”,订单编号“170522503519514”,鉴定方式“对送检图书的纸张材质、印刷清晰度、印刷厂代码与我公司正版图书进行对比,存在较大差异”,鉴定结果“送检图书为盗版”,本公司郑重承诺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两被告曾向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会员您好!今淘宝网收到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学习方略》著作权利人:世纪金榜公司的投诉,称您店铺里发布的商品http://trade.taobao.com/trade/detail/trade_snap.htmtradeIDu003d170522503519514为盗版商品,投诉理由为:通过购买鉴定为假货,如需撤销投诉,请您在48小时内联系投诉方出具投诉错误撤销函,并用投诉时候的注册邮箱发送给我司,撤销函模板可以让投诉方来信索取。投诉方的联系方式为:邮箱:sdshijijinbang@sina.com联系人名称:高方,电话号码:0531-88290225申诉资料请发送到邮箱shensu@tmall.com(邮件标题写明***店申诉材料,请关注邮箱答复,站内信不再通知),若逾期未提供凭证或者提供凭证无效,将对您的店铺做监管处理。监管后,您有五天时间进行再次申诉,如果五天内依然没有提交有效申诉资料,将解除跟您的天猫店铺合作,并扣除保证金。请您知悉!

两被告提交的处罚记录显示的备注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备注内容为:出售假冒商品〉〉涉嫌出售假冒盗版产品〉〉出售假冒商品(一)tmall.‖您好!由于您店铺中销售的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学习方略》著作权利人:世纪金榜公司进行投诉为盗版,并且在申诉期内您未提供有效的申诉凭证。因此天猫按照《淘宝规则》与您的店铺立即终止服务协议。同时备注系统自动完结处罚。2013年3月19日,被告**公司开具付款户名为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项目为违约金,金额20000元的发票一份。

两被告提交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上载明:出版物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复习方略(数学)必修?选修RJA版理科一书的出版单位为福建**有限公司,发行单位为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书(刊)号为ISBN9787533457242,版次(刊期)为2012年2月第1版,(估)定价64.7元等。

2014年9月12日,福建教**责任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2013最新版《世纪金榜—高中全程复习方略数学》(ISBN978-7-5334-5724-2)一书著作权属于山东世纪**有限公司。该书由我社正式出版,并由山东世纪**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家总发行。在该书出版发行后,我社授权山东世纪**有限公司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维权,并授权该公司以其名义对盗版图书作出认定。

庭审中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陈述,因涉及商业秘密,所以《鉴定证明》内容简洁,我公司具体是通过对涉案图书的纸张规格、防伪码的验证等方面的鉴定,得出涉案图书为盗版的结论。因我公司对涉案图书盗版事宜不再起诉,故涉案图书在2013年底被我公司集中销毁并有处理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两被告应否返还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保证金20000元及重新开通万卷图书专营店;二、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及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店铺被关闭的损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根据《天猫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的相关约定,如果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发生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版权)的商品等严重违规行为,两被告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自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的支付宝账户全额划扣其在入驻时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对商家做清退处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因原告万卷图书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经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权利人)鉴定为盗版,两被告在接到此投诉后通知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及凭证,但原告万卷图书公司时至本案审理中亦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故此,两被告在基于对投诉人提供的《鉴定证明》及相应权利材料的信赖,扣划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保证金20000元作为违约金,并清退原告万卷图书公司网店,符合双方之间的相关约定。至于涉案图书已灭失,不能进一步比对证实涉案图书为盗版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首先,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作为涉案正版图书的发行单位提供了该图书的出版单位福建教**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在该图书出版发行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对该图书是否盗版作出认定。对于涉案图书是否盗版,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作为发行单位,并经出版单位授权,完全有能力进行鉴别。其次,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当庭对鉴定情况予以了说明,且涉案图书购买时间在2012年11月,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当庭陈述因公司对涉案图书盗版事宜不另提起诉讼,故在时隔一年之后的2013年年底将涉案图书集中予以了销毁,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的上述相关陈述,存在一定的客观合理性。再结合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交有关涉案图书的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就涉案图书并非盗版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关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销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对两被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导致天猫交易平台社会评价的降低,此类商誉损失本身就很难用确切的金钱数额进行衡量,且售假行为本身不仅构成违约,更是损害了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因此针对售假所设置的违约金条款势必具有震慑和惩罚性质。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的情况下,本院对该数额不予调整。综上,对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两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并重新开通万卷图书专营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仅为原告万卷图书公司与两被告,与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无涉。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第三人世纪金榜公司赔偿其店铺被关闭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店铺被关闭的损失的请求,前述焦点一中已阐明,两被告关闭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店铺,是基于原告万卷图书公司存在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具有合同依据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解除合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万卷图书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店铺被关闭的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5元,由西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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