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捷**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鼎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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