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火**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菱**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火**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菱**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火**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火**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菱**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