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苏天**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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