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限公司与乐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乐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05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申请人江苏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暂时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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