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侯**申请执行汝州**学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月**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汇**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商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限公司诉上海现**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北京中**有限公司武**公司、北京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中**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盛**有限公司与领聚乐娱科**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