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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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