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汇**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生产力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促进中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进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进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促进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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