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州**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