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生产力促**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促进中心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进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进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促进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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