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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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