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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进中心与洛阳**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生产力**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促进中心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进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进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促进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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