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生产力**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促进中心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进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进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促进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月**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进中心与洛阳汇**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郑州**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龙**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震局地震工程勘察研究院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申请执行汝州**学校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河**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县**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商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中**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中**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