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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限公司诉上海现**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现**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武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不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武汉**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4年9月15日,武汉**限公司向武汉**民法院起诉上海现**限公司。诉称其与上海现**限公司签订《OracleJDEERP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和《OracleJD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上海现**限公司退回已收取的款项14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OracleJDEERP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和《OracleJDE软件产品购销合同》属于技术合同性质,本案应由武汉**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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