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坤福诉被告安陆市创富种养专业合作社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坤福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坤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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