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李**、邹**、易正坤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汉**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