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汉寿县**有限公司与臧**、李**、邹**、易正坤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李**、邹**、易正坤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寿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汉**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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