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保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7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永州市**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江*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江*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5元,由上诉人江*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