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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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