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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公司与中国移**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10元,减半收取11405元,由原告广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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