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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衡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案诉讼标的额及诉讼类型,应由基层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有限公司对新型余热利用退火炉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11年10月原、被告签订《36米退火炉余热利用EMC节能项目商务合同》,2013年3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即原告为被告的36米退火炉进行技术改造,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故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衡**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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