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人**湖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1.5元,由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