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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公司与太平人**湖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人**湖北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1.5元,由原告安徽一通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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