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重庆**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西**学与上海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南**有限公司与广西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重庆川**限公司,重庆宗**有限公司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南**有限公司与广西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绵阳天**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杭州**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智**限公司与彭**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