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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杭州**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杭州**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本案系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应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系因在淘宝网上向被上诉人杭州**限公司购买网站制作建设定制全包套餐后,被上诉人杭州**限公司未按照其要求为其定制制作网站,现起诉请求被上诉人退还其支付的网站购买款等。因本案系因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定制制作网站的杭州**限公司所在地,鉴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下城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经查,江苏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系最**法院指定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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