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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与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原名北京清大绿洲再生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恒杰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简**与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将生产纳米复合柴油项目的相关技术(含配套反应釜1台)转让给简**,简**需要分三笔向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5.8万元。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简**诉至法院判决,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2、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返还简**合同款5.8万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自第三笔款项支付之后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退还简**技术转让款共计五万元,简**退还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设备一套及技术资料、配方;

二、本调解书签收当日,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向简**支付技术转让款四万元,剩余一万元技术转让款于简**退还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设备一套及技术资料、配方后,由北京清大绿洲新能**限公司支付给简**;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由北京清**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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