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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羚**限公司诉贵州**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羚**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羚**限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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