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羚**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羚**限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