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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北**科亮彩光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科亮彩光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11日以已与被告北**科亮彩光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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