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委会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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