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齐**诉被告北京市通县城关镇焦王庄经济合作社、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县城关镇焦王庄经济合作社、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县城关镇焦王庄经济合作社、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负担3220.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