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用福诉被**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边用福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边用福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边用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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