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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限公司与北京圣**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志**限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及被上诉人**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志**限公司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北京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志**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志**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7日后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北京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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