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力**限公司诉被告清**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清**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3月13日,原告河北力**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