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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有限公司与广州赛**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赛**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胞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赛**司与双**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双**公司委托赛**司研究开发双**公司采购平台信息化管理体系的项目,由赛**司利用已有软件,实施采购门户、供应商管理、竞价管理、询价管理、采购对账、集采分收分结业务、运输路线管理、采购目录、需求管理、与NECRP接口、基础权限管理等模块功能;赛**司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内向双**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以双方项目经理确认为主;双**公司指定谭**为项目联系人;研发成果交付的形式、数量包括《项目总体计划》、《需求分析报告》、《解决方案》、《测试方案》、《测试报告》、《上线切换方案》、《验收报告》各一份;交付时间、地点:在双**公司现场按项目进度逐一交付;验收:按项目计划组织验收,如双**公司在赛**司提出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实施经费和报酬:双**公司向赛**司支付研究开发实施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54460元;支付方式:研究开发实施经费和报酬分三期支付,首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170892元,二期于项目上线5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即512676元,三期于项目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170892元;违约责任:双**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赛**司支付应付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双**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支付赛**司采购电子平台款170892元。

2012年8月15日,赛**司职员李**与双胞**息中心总经理谭**、采购中心内勤卢*签订《项目上线运行报告》,载明:经双胞胎公司IT组与赛**司共同努力,双胞胎公司平台项目实施已按双方合同及需求方案的内容全部项目上线,赛**司完成了如下工作:1、完工了双胞胎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系统的实施工作,并在2012年8月1日正式上线,系统运行正常;2、完工了双胞胎公司的采购管理业务流程设计;3、完工了业务采购平台与NCERP、OA系统及供应商门户的集成工作,使单据正常流向。4、完工了业务采购平台的业务功能和界面优化。本项目交付的文档包括:1、《SBT-EPS-解决方案及需求规格》,2、《SBT-EPS-详细设计文档》,3、《SBT-EPS-数据收集方案》,4、《SBT-EPS-数据收集详细文档》,5、《SBT-EPS-测试方案》,6、《SBT-EPS-测试报告》,7、《SBT-EPS-上线切换方案》,8、《SBT-EPS-上线切换计划》。

2013年7月31日,赛**司通过EMS快递向双胞胎公司寄发《关于双胞胎(集团)采购平台项目要求验收的告知函》。后双胞胎公司未能对案涉采购平台项目组织验收。

一审过程中,双胞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赛**司研发的双胞胎公司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8月1日上线运行是否正常,系统是否安装采购门户、供应商管理、竞价管理、询价管理、采购对账、集采分收分结业务、运输路线管理、采购目录、需求管理、与NCERP接口、基础权限管理模块等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江西中**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4年6月19日,江西中**鉴定中心作出(2014)赣中证鉴字第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8月1日是否含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全部功能;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8月1日是否包含采购门户、供应商管理、竞价管理、询价管理、采购对账、集采分收分结业务、运输路线管理、采购目录、需求管理、与NCERP接口、基础权限管理模块;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7日期间是否存在问题;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9月25日前是否还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赛**司与双**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谭**是双**公司指定的项目联系人。赛**司的李**与时任双**公司的职员谭**、卢*签订的《项目上线运行报告》载明,双**公司采购平台项目已按双方合同及需求方案的内容全部项目上线,系统运行正常;赛**司交付了《SBT-EPS-解决方案及需求规格》等8个文档。双**公司主张谭**、卢*无权代表双**公司签署《项目上线运行报告》,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双**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公司主张赛**司完成的采购管理平台项目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并申请对该系统在2012年8月1日上线运行是否正常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在2012年8月1日是否含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一条第二项全部功能;无法确认送检SIE电子采购系统是否存在问题。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管理平台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谭**、卢*代表双**公司签署《项目上线运行报告》证实赛**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如双**公司在赛**司提出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2013年7月31日,赛**司通过EMS快递向双**公司寄发《关于双胞胎(集团)采购平台项目要求验收的告知函》。双**公司未能按时对案涉采购平台项目组织验收,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原审法院确认赛**司完成的双**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系统符合合同约定,并视为双**公司对采购管理平台系统项目验收合格。赛**司要求双**公司支付尚欠合同价款人民币683568元合法有据,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合同约定:双**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赛**司支付应付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赛**司要求双**公司支付违约金42723元u003d854460元5%,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保护。双**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退回已支付研发费用170892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双胞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赛**限公司软件开发费人民币683568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双胞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赛**限公司违约金42723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双胞胎**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3元,反诉费1859元,合计人民币129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双胞胎**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双胞胎公司上诉称:1、本案诉争的“采购管理平台系统”在测试运行阶段存在各种不稳定的情形,未达到上线运行标准,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2、本案诉争合同的项目经理是郭先富,谭**、卢*无权签字确认《项目上线运行报告》。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改判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已支付的研发费用170892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被上诉人辩称

赛**司答辩称:1、答辩人完成的双胞胎公司采购平台系统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2、谭**系被答辩人信息中心总经理、卢燕系被答辩人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可以代表被答辩人签收《项目上线运行报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双胞胎公司上诉称谭**、卢*无权签字确认《项目上线运行报告》。对此本院认为:谭**系双胞胎公司信息中心总经理及本案诉争技术开发项目的联系人、卢*系双胞胎公司采购中心内勤,谭**及卢*在《项目上线运行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即双胞胎公司已认可本案诉争技术开发项目已按双方合同及需求方案的内容全部上线,系统运行正常。二、双胞胎公司上诉称本案诉争的“采购管理平台系统”在测试运行阶段存在各种不稳定的情形,未达到上线运行标准,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对上诉人双胞胎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2元,由上诉人双**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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