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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适**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409)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适**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适**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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