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大**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50元,保全费4427.5元,合计人民币10177.5元,由原告浙江海昌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