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金*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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