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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金*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金*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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