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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奥**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奥**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青岛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奥**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青岛奥**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青岛中**限公司提起的反诉。

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7.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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