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庆撤回对被告荆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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