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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与被告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庆撤回对被告荆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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