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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州市**有限公司、蓝苑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蓝苑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向上诉人陈**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陈**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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