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廖**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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