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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研究院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研究院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研究院和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术研究院和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深圳**研究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9.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434.75元退还原告深圳**研究院;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43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866.72元退还反诉原告杭州新**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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