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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与中山**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以下简称鑫保利厂)诉被告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保利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干志峰,被告嘉**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鑫保利厂诉称: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开发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发SF-51型控制板,合同总价5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告预付了60%的开发费用3万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收到预付开发费后12周内(即2012年3月16日前)向原告提供开发完成的首样,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首样。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至2013年6月11日,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通知被告终止双方的开发协议。因协议约定的SF-51型控制板开发失败,原告未能按期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接受。原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按质完成SF-51型控制板开发任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不仅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还无故拖延,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预付的技术开发费3万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500元。

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鑫保利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开发协议;2.收款收据;3.解除合同通知;4.嘉**司发给鑫保利厂关于控制器方案协商的邮件;5.鑫保利厂与澳大利亚客户“HeadchesterPtyLtd.”签订的订购产品合同书;6.鑫保利厂与澳大利亚客户“HeadchesterPtyLtd.”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及支付赔偿款的收据;7.SF51-A控制板功能架构;8.嘉**司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和同年5月27日发给鑫保利厂的电子邮件。

被告辩称

被告嘉**司辩称:我公司已根据开发协议完成了研发义务,并未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在2011年12月19日签订协议时,同时提交一份功能说明书,该功能说明书对功能要求很清楚。在之后的研发过程中,原告又多次提出了对功能技术参数的要求,我公司只能根据原告要求重新研发。根据协议第五条,周期是12周,但有除外事项。在研发过程中,原告多次有配件及功能要求、参数变化,原告并不清楚其需要的功能及参数是什么,即原告委托时并无明确要求,原告的要求主要来源于澳州的客户,在我们与原告及澳洲客户多次沟通的过程中原告都没有完整地提供一份功能要求及参数要求给被告。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做出五次测试版给原告测试,前三次是模拟测试,第四次后带载测试,由于原告要求的一些功能与其要求的参数的不匹配造成测试版需要时间修改。原告认为模拟版不行,要修改,这是在四五月份才提出的,我们已无条件进行修改。我公司认为,只要根据原告提出的功能及参数模拟完成就算完成义务,在第四次修改以后,我公司只是在配合原告改进,我公司已按协议要求全部履行义务,并于2012年7月达到了测试盒的要求,已经完成了研发任务。该合同无延时完成之说。每次研发完成时对方都提出新的变更要求,所以研发时间应重新计算,故我公司没有延期。

就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嘉科电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开发协议;2.功能要求说明;3.双方往来的多份电子邮件(含与澳大利亚客户“HeadchesterPtyLtd.”的电子邮件);4.鑫保利厂提供的带载设备的照片;5.解除合同通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鑫保利厂(甲方)与嘉**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开发协议,就乙方为甲方开发SF-51A控制板事宜约定如下:一、乙方为甲方开发SF-51A控制板,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的开发费用及样板制作费用。二、甲方负责将明确的功能要求、尺寸要求、连接要求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告知的信息开发,乙方开发的产品如与甲方事先告知的信息不符,乙方负责免费开发,并由双方重新协商开发周期;如甲方不能明确部分功能或甲方后续要求更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明确的功能或后续要求更改对乙方研发产生较大的影响,则重新开发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三、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配件以及详细的功能说明和产品使用情况,配合乙方进行功能测试、老化或破坏性试验等,让乙方的研发工作能顺利进行。四、开发周期为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12周内(甲方确认时间以及未及时提供必需配件所延误的时间除外)送首样给甲方试用,送样如需做功能上修改,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意外因素延迟进度,乙方需提前对甲方书面通知,以便甲方与客户沟通。五、甲方应预付开发费用的60%(3万元)给乙方,乙方完成开发后通知甲方并送首样给甲方测试,甲方在三周内完成测试,确认达到双方事先设定的功能要求后甲方付清开发费用给乙方。该协议就违约责任约定如下:1.乙方如不能按时完成研发任务,每延迟一周,应按照协议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的,每延迟一周,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无法完成研发任务,或乙方交付的研发结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时(不合格的定义是未满足甲方对该产品所需达到的主要技术或功能要求,乙方确认为不可逆转的情况,如经甲方认可属于可以修改的小问题,则不属于不合格的范围),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研发经费。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在开发完成后的合作事宜及保密问题进行了约定。因该控制板是鑫保利厂接受澳大利亚客户“HeadchesterPtyLtd.”委托开发生产的机器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嘉**司根据鑫保利厂提供的之前的开发商“尚方公司”转来的技术资料,以及“HeadchesterPtyLtd.”的负责人GregVanZeeland(以下简称Greg)与嘉**司讨论后确定的参数,拟定了一份该控制板的功能说明和架构图,作为产品开发的依据。

在该合同签订之后,鑫保利厂于同年12月23日向嘉**司支付首期预付款3万元。此后,嘉**司按照约定安排人员进行SF-51A控制板的开发,多次向鑫保利厂交付了样品,并按照鑫保利厂和Greg的要求进行修改。后由于嘉**司交付的经过了测试盒测试的样品在澳大利亚客户处进行实机测试时,出现了很多之前用测试盒测试时没有出现过的新问题,鑫保利厂遂按照嘉**司的要求,于2013年3月在其厂房处搭建了一部简易的测试机器。2013年3月28日,嘉**司将再次调整过的样板拿到鑫保利厂处进行实机测试。嘉**司的测试总结是效果还是可以的,整个测试流程基本可以顺利完成,上次与澳洲客户测试时提出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但又有一些新的问题出现,具体有以下几点:1.F510/F51A去皮显示的重量,按POWER键开关机正常,但在拔掉电源后再重新上电,系统恢复去皮前的重量显示,没有记住去皮后的状态。2.按BEATER键后,F511直接报警,没有OFF状态,此时按BLEND键还是报警,如果先按BEATER键,FREEZEON,再按BLEND键,系统可恢复正常运行;恢复时,F511瞬间显示大电流超过1A,很快恢复到0.58A左右。3.搅拌电机运行久了发烫很厉害,大约2个小时左右就会频繁出现BEATEROVERHEAT报警,但F511显示的电流值在0.6A-0.7A之间,之前的测试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2013年5月27日,嘉**司的代某某向鑫保利厂发出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鉴于目前饮料混合控制器的样品调试现状,嘉**司的想法是让一个有丰富经验的老工程师去主导做这个项目,把整个程序重新理一遍。上周代某某和工程师去鑫保利厂看了设备及目前样品的调试现状,老工程师表示工作流程基本实现了,但是程序还是存在逻辑问题,调试细节就可解决目前程序存在的问题,有信心完成合格样品。因此,嘉**司建议是以三个月为限,由鑫保利厂提供目前的测试设备给嘉**司调试程序细节,如果嘉**司如期完成了样品并经验收检验合格,鑫保利厂不追究其超期完成样品的责任并按照合同执行,如在期限之内无法完成或是验收不合格,嘉**司承认开发失败并按照合同履行。鑫保利厂接到该邮件后,答复称客户不同意嘉**司将有关设备搬至其厂房处。

2013年6月13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发出电子邮件,称由于嘉**司一拖再拖,无法按约完成上述控制板的开发工作,且在未经该厂的同意下转交给其他公司开发,致使其无法跟踪工作进度,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按照嘉**司的要求多次前往无锡跟进。由于该公司不重视该项开发工作,致使该项工作变成无了期,令其感到非常失望,也使其客户失去信心并要求终止这个项目,以及要求其赔偿所有损失和连带损失。现鑫保利厂正式向嘉**司要求追究该公司的一切责任,赔偿损失,并终止此合约。同年7月1日,嘉**司的代某某向鑫保利厂发出电子邮件,对鑫保利厂提出的终止合同并要求嘉**司赔偿的请求回复如下:嘉**司承认开发失败,并对此感到遗憾及抱歉,同意退回鑫保利厂预付款3万元,并把涉及该项目的开发方案、原理图、PCB图、物料BOM、实物样板及源程序等所有资料提供给鑫保利厂,希望有所帮助。同年8月22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发出电子邮件,称由于嘉**司已于同年4月终止上述控制板的开发工作,已构成违约,如嘉**司在这一周之内再不作回应,鑫保利厂将交由律师所与该公司联系。同年8月23日,嘉**司的经理李*向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出电子邮件,提出是由于鑫保利厂的客户不同意将机器移至嘉**司,才导致合作破裂。嘉**司已于两个月前提出了解决方案,而该厂未作答复。该项目时断时续,虽有嘉**司因为攻克技术问题而延误的原因,也有客户不能及时提供准确的界面、实际测试要求有关,对于该项目的延迟双方均有责任,不能由该公司单独负责。如该厂有意协商解决,请书面反馈,如差距过大,嘉**司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鑫保利厂提起的本案诉讼。

嘉**司认为,SF-51A控制板未能如期开发成功的原因是鑫保利厂的澳洲客户对产品功能说明及要求一直未能明确,反复修改要求,且未能提供必要的测试设备,提供的测试盒也与实机有较大的区别。而且,其已开发的SF-51A控制板已经达到了功能要求,不能认定为开发失败。为证明上述主张,嘉**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其与鑫保利厂及该厂的澳洲客户之间往来的多封电子邮件,主要情况如下:一、2012年2月11日,嘉**司的代某某向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出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SF-51A控制板的开发进度是目前正在进行元器件的选型,完成电路原理图,制作相应的物料BOM表;另嘉**司的工程师要进行软件程序的编写,需对整个系统设备的工作流程有清楚的了解,以能够更好的完成逻辑程序的编写,需要鑫保利厂提供参考设备运行的工作流程的相关图片或视频,让软件工程师有清晰的逻辑理解,并建议该厂提供一套用于测试的参考设备,以避免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样板的运输过程中。二、2012年2月16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发出电子邮件,转达澳洲客户更改细则的6点要求:(1)称重传感器是数字类型的,而不是之前的那种;(2)用功率(瓦)来衡量,而不是之前的电流安*;(3)采用手动控制制冷压缩机和COOL继电器OK(而不是热气体);(4)在正常的FREEZE模式,“FREEZEON”指示灯会打开,按FREEZE按键三秒钟,退出FREEZE模式,“FREEZEOFF”指示灯会亮起,压缩机和COOL继电器将会关闭;(5)按“DEF”按键三秒钟,手动进入除霜状态,屏幕将显示“DEF”,再次按下“DEF”退出除霜模式;(6)可以添加二氧化碳开关操作控制器以及常开长闭的条件吗,因为这是一些常开或常闭的开关。三、2012年2月24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的代某某转发的电子邮件,转达澳洲客户的要求是使用数字称重传感器,并要求嘉**司去打样,找实物和技术资料。四、2012年2月26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的代某某、王某某(该公司的工程师)转发的电子邮件,强调最好按照澳洲客户的要求使用数字称重传感器,并明确了数字称重传感器的精度要求,可以发一些照片给客户,有疑问可以问客户。五、2012年3月7日,嘉**司的代某某向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出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在当年2月下旬,嘉**司工程师已经完成了硬件电路部分的方案设计(以鑫保利厂原先确定的CZL-601称重传感器)、原理图设计、PCB布线、BOM表制作,原计划发PCB打板,按照BOM表采购物料,同时编写程序并调试样品。但由于鑫保利厂于2012年2月16日继第一次更改功能要求后又再一次提出修改细则,而这一次当中有一条要求称重传感器改为数字传感器,而不是之前所确定的模拟传感器,导致相应的电路部分也要修改,而不是简单把传感器换掉就可以。如果要用数字传感器,嘉**司需要找到有关产品的技术资料,确定满足该控制器的功能要求,然后申购样品回来测试,确认测试后才会进行相应的电子控制设计。在嘉**司找新的传感器的过程中发现,国内大部分的称重传感器都是模拟传感器,而且这种技术是很成熟的,可以满足该控制器的功能要求,满足要求的传感器在国外可以采购,但价格高达几千元,且采购周期很长,但刘*你在回复的邮件中反复强调称重传感器最好按照客户的要求。现数字称重传感器主要是应用于汽车衡及静态轨道衡等高精度要求的领域,所以嘉**司建议不更改称重传感器,而继续采用原先的模拟传感器,这样就可以按照原先的计划做,不必耽搁更多的时间,尽早出样品测试。另按照开发协议,嘉**司应在收到预付款12个工作周内送样,要除去春节两周的假日,送样时间是在3月底,这一点是订立协议时沟通过的。开发过程中,鑫保利厂提出两次更改功能要求,特别是更换数字称重传感器造成需修改硬件电路部分的设计,耽搁了PCB打板和物料采购的时间,造成了整个项目延期,如果程序调试不顺利,可能要到5月份才能送样。如鑫保利厂确定仍使用原模拟称重传感器,嘉**司将按照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六、2012年4月12日,嘉**司的代某某向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出电子邮件,告知现SF-51A控制板目前进展情况是程序底层文件、驱动程序、按键部分的程序已编写完成,已可测试重量、电流、温度等参数,但目前遇到个技术问题,就是发现各个模块对负载控制表述的逻辑关系很混乱,手动按键操作和各个模块中的操作重复,按键有重复定义,自动和手动运行的程序逻辑很混乱,致使在短时间内很难完成整个程序的串写。按键1秒、3秒、6秒的操作模式无论是编程还是操作者使用都比较麻烦(程序编写可以克服)。关于程序逻辑嘉**司整理了功能说明,请鑫保利厂看一下双方对于沟通的理解是否一致,或是由该厂提供一份主逻辑图。原计划在这个月19日完成,现开发中遇到技术逻辑问题,需要更多的时间完成。由于现在是功能要求本身遇到技术逻辑问题,不能准确预估多久完成,嘉**司会尽力完成这件事,并及时向鑫保利厂反馈项目进度,以便该厂能做相应的安排。七、2012年3月16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的代某某转发的澳洲客户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Greg将携带一个测试板到中国,这个测试板包括了温度模拟使用冰和水和电机电流,也会有重量传感器和指示灯信号电路连接。八、2012年5月3日,嘉**司的代某某转发给鑫保利厂的刘某某的电子邮件,被转发的电子邮件的主要内容是代某某发给该公司的工程师,告知客户看了控制板样板后提出的几点意见。其中硬件方面的意见包括以下几点:1.输出端子1-20都要用弯脚围栏式端子;2.输出端子需加上接线图上的丝印符号;3.现在板子的尺寸已超,无法装入外壳里(见附件尺寸,重新布线,或将主板改成2块上下重叠着放,看是否可以解决尺寸问题)。软件方面问题包括以下几点:1.有长按要求的按键,按键后达到时间要求动作,蜂鸣器短鸣一声作为按键音,随后松开按键;2.删除F511参数表中F0、F1、F2及其要求;3.手动控制CO2的螺线管继电器(具体要求见用颜色标注部分)。九、2012年5月7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的代某某转发的澳洲客户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Greg提出的关于控制板的要求:1.当冷冻管的温度比设定值C1高时,而且压缩机和COOL继电器通电时F51A设定低于E1时,加产品阀的指示灯和冷冻管延迟指示灯将会闪烁,加产品阀断开。当冷冻管温度低于设定值C1-C2时,压缩机和COOL继电器连接。F510将会提示混合产品OK,BLENDOK指示灯闪亮。当F51A低于设定值E1时,加产品阀连接。加混合饮料到搅拌罐,ADDINGPRODUCT指示灯和冷冻延迟会关闭。2.化霜控制,全部中断停止。3.当混合产品在任何时候检测到温度高于C3+C4时指示灯提示,蜂鸣器报警,并停止所有输出。4.在制冷模式下,COOL和COMP继电器连接,指示灯FREEZEOFF灭,指示灯FREEZEON亮,当退出制冷模式,COOL和COMP继电器断开,指示灯FREEZEOFF亮,指示灯FREEZEON灭。5.手动启动/停止除霜,按DEF键3秒开始化霜,压缩机COMP连接,COOL继电器断开,HOTGAS化霜阀连接,DEF会显示在F511的屏幕上,再按DEF键停止化霜,HOTGAS阀断开,F511屏幕上会显示搅拌马*正在测电流,当手动化霜时间长于30秒时,马*电流设定为重设+F3参数。6.按BEATER键3秒可以连接或者断开搅拌继电器。当搅拌继电器断开,OFF会显示在F511上,再按BEATER键3秒,搅拌继电器会连接和显示电流。当搅拌继电器关闭,COOL继电器和压缩机继电器会一直断开,除非化霜模式中,控制器在搅拌继电器关闭时正常运作。如下,当搅拌继电器断开,按DEF键3秒开始化霜,COMP继电器和HOTGAS继电器连接,再次按DEF键3秒停止化霜,压缩机和HOTGAS继电器断开。7.注意E4的设定范围改为0-60秒,出厂值为5秒。这个参数是来阻止参数启动压缩机和COOL继电器。在整个时间设定期间,电流一定要保持低于最小设定值。当电流突然高于这个设定值,时间必须重新开始直到电流再次低于设定值。十、2012年5月10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给嘉**司的代某某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告知澳洲客户的联系方式,要求嘉**司直接向澳洲客户联系。十一、2012年5月11日,嘉**司的代某某发给鑫保利厂的刘某某的电子邮件,邮件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鑫保利厂提供一套测试系统给嘉**司一边写程序一边进行调试,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程序当中涉及到很多逻辑关系、重量控制,制冷或化霜的时候电流变化的控制,自动、实时、手动控制,编写程序出现冲突怎么办,会不会同时报警,怎么验证程序是否正确等问题。鑫保利厂可以提供一套简易的测试设备给嘉**司,或是搭建一套设备,由嘉**司派工程师到该厂边写边调试,或是由该厂提供一套测试板。十二、2012年5月16日,嘉**司的代某某收到的鑫保利厂刘某某委托他人转发过来的澳洲客户的电子邮件翻译件,邮件的内容是Greg没有同意提供测试设备,而是表示其是唯一一个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能够完全理解和明白正确的操作程序的人,其将携带测试工具来中国测试控制器,并要求鑫保利厂通知嘉**司的编程技术人员能一起参加会议,并在测试的时候能立即做出小的修改。十三、2012年7月19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向嘉**司的代某某、李*转发的电子邮件,告知嘉**司于17号交付的3件线路板样板的宽度是72mm,不符合客户的要求,因为客户要求的外壳宽度已定了72mm,里面的线路板的宽度最多只可以是64-65mm。另鑫保利厂于6月26日与澳洲客户协商过,对方要求所有外接电线与传感器插头是由背部位由上至下插入,而样板不一样,请予改正或与客户沟通看他的意见,今天已将样板送回你公司,李经理答应将在3天内给新的样板。该电子邮件还附上了该厂于6月26日与客户的会议纪要。十四、Greg于2012年7月23日发给嘉**司李*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其已测试了样板,发现了几个程序上的问题,并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到中国与工程师一起完成它。当日,李*回复邮件给Greg,询问他是否可以将其说的问题一一列出来并作详细描述。并告知他魏*仍然在忙这个项目,在他确认样板之前,嘉**司没有给魏*安排任何新项目,所以魏*在急切等待他对这个样品的反馈。十五、2012年8月1日,嘉**司的李*发给鑫保利厂的刘某某的电子邮件,邮件的主要内容是告知嘉**司的魏*他们已经把控制板改得差不多了,除了按键操作的定义问题外,魏*他们希望客户能过来,当面谈清楚,因为之前对按键操作的定义有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客户可以确定过来的行程了。此外,不知道客户可不可以到嘉**司在无锡的研发部去调试,因为这个项目还有其他工程师参与,在那里大家可以一起讨论,而如果在中山,嘉**司只能派一个工程师过来,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当然这只是建议,像上次一样的工作模式也是可以接受的。关于鑫保利厂开模需要的电路板样板,嘉**司工程师已经从无锡寄来了,明天可以过来取。十六、2012年8月21日,嘉**司的工程师魏**发给该公司李*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外国客户来提出一些细节问题,包括:1.参数设置时,F511界面中E4向下减时,最小为50。2.手动按键有些不符合要求,加水加糖加产品要一直按下继电器开,松开继电器关,而不是轻触。3.DEF键和BEATER键按下时继电器闪动。外国客户新增以下功能:1.温度传感器损坏或拔出时,F511界面相应显示P1、P2、P3、P12、P13、P23、P123;2.按下UP按键时,F51A界面显示控制电流;3.CO2开关判断,CO2开时,报警,所有界面不显示,只显示CO2OUT,关闭时恢复正常。4.第一次使用时,去皮区分45公斤和120公斤量的传感器,上电时,同时按下FREEZE按键和BLEND按键时,显示传感器为45公斤同时去皮,界面F510显示ERO,界面F51A显示45。同时按下DEF按键与BEATER按键时,显示传感器为120公斤同时去皮,界面F510显示ERO,界面F51A显示120。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半个月时间。十七、2012年8月22日,嘉**司的魏**与Greg的往来电子邮件。Greg在邮件中提出上条所列的细节问题,并提出新的设计基本实现了原要求的参数,但可能在当初沟通时遗漏了一项功能要求,就是控制板读取电流时应以瓦*而不是以安*作为计量单位。魏**承认Greg所列举的细节问题确实是其存在的问题,有时不符合资料要求。对于客户提出的上述变更计量单位的要求,目前的硬件并不支持,但如果对方确实希望如此也可以实现该要求。十八、2012年8月31日,鑫保利厂的刘某某发给嘉**司的代某某的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是告知澳洲客户已收到嘉**司邮寄样板,但显示屏在邮寄过程中损坏。十九、2012年9月11日至12日间,鑫保利厂的刘某某与嘉**司的代某某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刘某某反映Greg在测试样板时遇到一些问题,对部分操作不清楚,另反映出现了问题,具体表现在初始启动后,511处显示出错信息,化霜开始工作正常,但在开始30S后,输出却被关闭了,并且511处显示出错信息。代某某转发了该公司魏**的回复,指导客户进行操作,并指出出现故障的原因可能是没有接电机,没有电流输入,需要外接设备,否则控制器会认为电机电流高于设定电流或低于设定电流,511处显示出错信息,并关闭所有控制输出,同时蜂鸣器报警,警告指示灯亮,同时按上下键可以消音,故障消除后按BLEND键可恢复正常工作。二十、2012年10月10日至13日间,鑫保利厂的刘某某与嘉**司的代某某及Greg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Greg反映在测试样板时发现控制器很不稳定,出现好些问题,在这些故障被修正前Greg无法做进一步的测试,有关故障具体包括:1.F511界面在刚运行时常读数为1.21A,并且其他时候的读数应该是实际电流值+1.21A,按照计划应该是当电流第一次增加设定参数时,压缩机和制冷继电器会断开,在电流降下来后会恢复导通,当电流读出1.21A时,测量电流应该是0A才对;而实际上当电流增加时读数甚至固定显示为1.21A,当读数超过设定参数时显示电流增加,但继电器没有断开。2.当按下按键观察搅拌电机设定参数时,控制器会做加水动作,直到混合管的称重传感器被抬到假装混合罐被倒掉的参数时才会停下来。3.当压缩机在FREEZEOFF关闭状态时,它的指示灯却亮着。4.主控板的加热块热得非常的快。5.在刚开始启动时,F510和F51A显示的重量会非常不稳定。嘉**司要求Greg将连接设备的视频发给其之后,于同年10月12日告知Greg和刘某某,告知程序已经改好了,加热器太热的原因是后面电流太大的原因,第五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POWER上电没有去皮的原因。针对嘉**司提出的上述证据及意见,鑫保利厂认为:嘉**司主张该厂及澳洲客户所提出的修改绝大部分只是功能架构的明确,以及所指出的嘉**司所提交的样本与功能架构不符之处,不属于对原要求的修改。关于称重传感器的问题,在开发之初,我方对于传感器类型并无要求。SF-51控制板功能架构第14页对传感器的说明非常明确,即客户提供也可以,嘉**司选定也可以,只需要达到功能要求,当初正是嘉**司的工程师建议使用数字式称重传感器,我方才提醒其用数字式。结果其又称影响设计和进度,我方后来也同意使用模拟式,只要达到功能设计要求即可,并无明确指定。但最终还是开发失败,因此其以此为理由其实是在找借口,推卸责任。并且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配件及测试设备,未能开发成功完全是嘉**司的责任。而且,嘉**司已经承认了控制板开发失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嘉**司反映,其于2012年5月3日之前已交付了第一批样品,同年7月19日之前完成了第二批样品,同年7月23日前完成了第三批样品,同年8月22日之前完成了第四批样品,同年8月31之前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了第五批样品,同年10月13日之前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了第六批样品。前四批样品是用测试盒进行测试,其中第四批样品是去无锡测试的。第五和第六批样品是澳洲客户在测试设备上进行测试。2013年3月28日,嘉**司将其完成的第七批样品拿到鑫保利厂搭建的简易测试设备上进行测试。对于嘉**司反映的上述情况,鑫保利厂没有提出异议。原被告均确认,在鑫保利厂的简易测试设备于2013年3月搭建好后,嘉**司的工程师曾经去测试过数次,后要求搬该设备去其公司处,被鑫保利厂拒绝,从2013年4月双方都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据鑫保利厂反映,拒绝嘉**司搬机器的主要原因是澳洲客户已经对嘉**司失去了信心。至于为何要搬机器去嘉**司,嘉**司的解释是该机器放在鑫保利厂院子里的一个棚子里,比较吵,工程师编程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环境,太吵无法进行编程。如果将机器搬到嘉**司处,一旦发现程序不对时,可以马上进行重新编程并测试。

为证明其损失情况,鑫保利厂向本院提供了其与澳洲客户(甲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及客户出具的收款确认书。该赔偿协议和收款确认书的内容除经手签署人签名及盖章外,其余均为打印。该赔偿协议打印的签署时间是2013年7月8日,主要内容是由于鑫保利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订购产品,按合同约定应按照订购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协商,甲方考虑到该厂的实际经济困难,并非其直接因素造成,而是由于其向其他公司订购的配件“SF-51型控制器”未能如期交货,致使其无法按时交货,因而要求其以15万元作为赔偿,然后解除合约,并在15日内交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追加赔偿。收款确认书打印的出具时间是2013年7月22日,内容是该客户已收取了上述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15万元。经本院询问,鑫保利厂反映,SF-51型控制器只是其客户订购的机器的一个部分,由于嘉**司开发失败,其只好赔偿以留住客户,对于机器的其他部分作为配件交付给了客户,赔偿款是从货款中扣减的。另鑫保利厂反映,在嘉**司开发失败后,其再次委托了“尚**司”重新进行开发,现“尚**司”已经将该控制器开发成功,并于2014年10月9日现场向嘉**司出示了测试的视频。另其反映,“尚**司”是2013年8、9月期间接受的开发任务,开发周期约1年,“尚**司”也是在鑫保利厂进行测试,而没有将简易测试设备搬回去测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鑫保利厂和嘉**司所签订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双方均确认,诉争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已于2013年4月实际终止履行,且鑫保利厂已向嘉**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将该技术开发工作交给其他的公司负责,嘉**司对解除合同并无异议,并同意退回已收的预付款3万元,故应认定诉争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已经解除。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均认为系因对方违约造成。鑫保利厂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嘉**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12周内(即2012年3月16日前)向其提供开发完成的首样,但嘉**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首样,经其多次催促,嘉**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致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嘉**司认为,SF-51A控制板未能如期开发成功的原因是鑫保利厂的澳洲客户对产品功能说明及要求一直未能明确,反复修改要求,且未能提供必要的测试设备,其提供的测试盒也与实机有较大的区别。而且,其已开发的SF-51A控制板已经达到了功能要求,不能认定为开发失败。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虽然嘉**司交付首样的时间是2012年5月初,晚于原合同约定的时间,但由于此期间出现了澳**户要求变更控制板所使用的称重传感器种类及其他变更要求等情况,嘉**司已经向鑫**厂发出邮件告知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延长期限,因此不能认定嘉**司迟延交付首样。此后,嘉**司一直积极进行约定的技术开发工作,先后六次完成修订设计后的样板,并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经费支出,不存在无故拖延开发的行为,嘉**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技术开发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均对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预计不足,造成履行中的被动局面,主要体现在:由于所开发的控制板是澳**户向鑫**厂所订购的机器中一个非常小的组成部分,嘉**司进行开发的依据是之前进行开发的“尚方公司”所移交的资料以及澳**户对产品功能、尺寸要求、连接要求所作描述及指示所确定的功能说明和架构图,鑫**厂对于所开发产品的实际要求并不十分清楚,而是依赖于澳**户的指示。在2013年3月鑫**厂按照嘉**司的要求将简易测试设备搭建好之前,嘉**司难于确切了解控制板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的实际架构及配置情况。在控制板开发的过程中,澳**户的负责人Greg虽然声称其是“唯一一个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能够完全理解和明白正确的操作程序的人”,但由于其并非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嘉**司根据其对于控制板的设计多次提出的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仍未能开发成功。而且,澳**户在开发初期未向嘉**司提供测试用的测试盒,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的进度。虽然后来澳**户向嘉**司提供了测试盒,但实际的测试结果也显示,该客户所提供的测试盒也与实机存在较大的差别,致使嘉**司所开发的控制板在通过测试盒的测试后,却在实机测试时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鑫**厂也不得不根据嘉**司的要求在鑫**厂处搭建了用于测试的简易测试设备。但在简易测试设备于2013年3月搭建好后,鑫**厂与嘉**司就是否允许嘉**司将测试设备搬至嘉**司处及开发期限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争执,致使开发终止。结合后来鑫**厂反映的“尚方公司”开发成功的所需时间来看,诉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所确定的开发期间明显偏短。虽然本案中鑫**厂亦没有明显的违约之处,但本案合同的签订内容对鑫**厂较为有利,其可以要求嘉**司按其要求不断进行修改,给予了鑫**厂较大的选择余地。因此,考虑以上实际情况,以及嘉**司在合同履行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产生一定损失等因素,本院对于鑫**厂所提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确定嘉**司只需退还已经收取的预付款3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返还预付款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3元(原告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区鑫保利不锈钢冷冻五金厨具厂和被告中山**有限公司各负担2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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