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限公司侵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市**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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