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运输**研究所与被告华能国**限公司大**厂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运输**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交**学研究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沈**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维科**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鹏瑞利美**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限公司与北京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神**有限公司与鹏瑞利美**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哈尔滨东**询有限公司与厦门群**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振**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延边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市**有限公司之间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新**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